出资方式变更流程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否则股东擅自变更出...

时间:2024-08-05 10:46:58

变更出资方式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否则股东擅自变更出资方式出资并不被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温州珍谷酒业有限公司朱应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592号)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温州珍谷公司的起诉,即朱应瑞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补缴出资款。即原审认定薛崇新和朱应瑞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有依据。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温州珍谷公司是由文成珍谷公司增资变更设立的,各方于2005年12月21日签订的认购增资协议明确了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该认购增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朱应瑞主张其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然而,朱应瑞移交的实物未经评估机构评估。温州珍谷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认可其变更出资方式。在双方就出资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审认定朱应瑞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与认购增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不符,相应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该认购增资协议明确朱应瑞应认缴的出资为4万欧元,扣除认购增资协议中各方均认可朱应瑞已认缴的文成珍谷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

按照认购增资协议约定的认缴期限和认缴方式,朱应瑞仍应向温州珍谷公司补缴出资309628元。温州珍谷公司主张朱应瑞未按认购增资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应赔偿利息损失。其相应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