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义务赔偿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侦查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它们在行使侦查权时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
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包括批准逮捕、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等,若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机关:
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若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监狱管理机关:
负责对监狱的管理和监督,若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看守所:
负责羁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拘留所:
负责羁押被拘留的人员,若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强制隔离戒毒所:
负责羁押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若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
如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若加重损害,需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义务赔偿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若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