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又记李克)是魏文侯时代的改革家。他和魏文侯都是子夏的弟子。而子夏是孔子的著名弟子,孔子死后,子夏在魏国讲学,建立了西河学派。
《史记·平淮书》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
李悝著《法经》,论述以法治国,是战国法家的先驱。废里社井田制为私有制,以赋税为财政来源,推行“务尽地力”的重农主义。
春秋后期社会巨变源于市场力量的兴起。村社井田制废坏,农业走向私有化和市场化,富商阶级崛起成为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吕不韦即是当时此阶级的典型代表人物)。
市场化遵循市场的自然规律。市场的本质是货币逐利,以“经济人”追求货币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由此发生激烈之市场竞争,形成利得分配的两极分化,失败者贫穷,成功者富裕。富裕者占据优势地位为巩固此地位以及财产世袭而谋求垄断,即阻遏新生的竞争力量。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
对于自发的市场力量(看不见的手),只有国家力量能够加以抑制(看得见的手)。主张放任市场自然力量,即经济自由主义。主张运用国家力量干预市场,即经济国家主义。这两种经济学主张,在春秋战国时代都已经出现。李悝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属于后者。
【附注:黄老道家的经济学是无为而治的自由主义。法家经济学是有为而治的国家主义。儒家经济学则是杂糅二术的实用主义。】
春秋末期和战国时代的农业私有化,导致粮食和农产品货币化和市场化,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富商买贱卖贵,——故“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于是贫困者“入不敷出,家破人亡”,民不聊生,四处流动。
为抑制市场规律所导致的优胜劣败,即贫富两极分化,李悝提出以国家力量抑商的政策。于是推行“平籴(dí)法”。籴字结构是入米二字的会意,入米即买粮也。
此法的实质,是以财政为后盾,把粮食作为战略物资,建立粮食储备,以储备粮来调丰补歉,”备战备荒为人民“。
史载李悝之法是:“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孰自三,余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
故大熟则上籴三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
也就是说,李悝的平籴法,就是将粮食收获分为两种情况即丰年和歉年,按照三个等级就是产量分上中下三等,分别情况收购储备,并在灾年视不同情况而售粮救济农民。
——如果是丰年,则农民手中有余粮。余粮以平价征购作为战略储备粮食。
——如果是歉年,则平价出售储粮。借此来确保百姓们不会因为灾荒导致歉收,无粮可吃而逃亡。同时也就抑制了富商通过市场之手进行“籴贵伤民”、“甚贱伤农”等恶性竞争。
李悝的平籴政策,实际是以官府力量介入商业,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
丰年官方以平价收粮囤积,灾年以平价卖出储备粮。打击囤积居奇,同时回笼货币。事实上“平籴法”也是“”平粜法“,粜者,出米也,即以平价卖粮。
如果不做干预,农业市场化后,农民收获的粮食及农产品,除去口粮,会以剩余粮食卖钱,应付货币税收及购买非农日用品等。赋税过高以及粮食歉收,就会导致社会发生大饥荒和负债。古代靠天吃饭,十年难有三年丰,多数是平年甚至灾年,农民要维持最低生活水准,基本都是要负债的,农业抵抗风险能力极差。
李悝的平籴政策即针对此而来。“平籴法”的目的是“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
后来商鞅变法,实际就是奉行李悝的重农主义,以国家力量限制市场的分化规律,务本抑末,把一切民间工商业牟利的路子堵死,将秦国人都赶向农业。储备充足,战争资源丰厚,从而秦国战无不胜。
商鞅是李悝的弟子,李悝之术来自子夏。
李悝的《法经》是商鞅变法的政治和经济学模版。
后来各朝各代皆立常平仓作为战略储备粮食,仍然皆由李悝的制度而来。
自古以来,中国文人懂经济学者少。特别是写24史的除司马迁班超司马光等几人外,大部分史家不懂经济和经济学。
但是我们会为二千年前李悝经济学的成熟与深刻而感到震惊。
【李悝】
李悝(前455—前395年),又名李克,战国初期法家代表人物,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人。与魏文侯、吴起等俱为子夏弟子。
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经济上推行“尽地力”的重农主义和“善平籴”的国家主义政策。
政治上李悝主张实行法治,反对贵族世袭制度和世卿世禄的特权制度,主张以军功授爵。“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
李悝变法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之最强国。
李悝著作《法经》,是古代第一部法典,汉以后失传。其“重农”及“法术”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的著作见录于《汉书·艺文志》者,有法家《李子》三十二篇,儒类《李克》七篇;兵谋家《李子》十篇。
汉以后李悝书多亡佚,但魏晋隋唐时尚有零简残篇传世。如《水经注》和《文选·魏都赋》注都引有《李克书》。
桓谭《新论》中有关于《法经》内容的简述,《晋书·刑法志》也有记载。《新论》后来也亡佚,桓谭关于《法经》的片段保留在明董说《七国考》之中。
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有《法经》,但内容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