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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以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的行为。具体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前,主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主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后,犯罪嫌疑人被送去投案。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论是已掌握的罪行还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真诚的投案意愿,并且是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算投案需要满足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主观意愿、行为表现和实际效果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