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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是一种 农民自愿联合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意义。以下是关于农村合作社的详细解释: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是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农村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具有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它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
2006年,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确定了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和地位。农民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初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的产物,适应了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业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确保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作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为成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等。
综上所述,农村合作社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经济组织,它通过农民的自愿联合,实现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和集体劳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