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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和第70条的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总刑期是各个罪所判刑罚的总和,但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原判刑罚 + 漏罪刑罚 - 已经执行的刑期 = 还应执行的刑期。
新罪的处理: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判决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原判刑罚 - 已经执行的刑期 + 新罪刑罚 = 还应执行的刑罚。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漏罪的计算方法,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公正处罚,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