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休息日自愿从事义务劳动,是否属于加班?

时间:2024-08-01 10:02:17


义务劳动,是指劳动者不计定额,不要报酬, 出自自己的自由意志(自觉自愿)而进行的劳动,这是共产主义思想觉悟的具体表现。实务中认定加班,一般需要两个判断因素:一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二是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为公司工作。

员工在休息日自愿从事义务劳动的,是否属于加班呢?回答这一问题,先要对义务劳动和加班的区别进行分析。

1.义务劳动是自觉自愿的劳动,不是公司安排的劳动。

社会、企业可以倡导员工从事义务劳动,但是,不能强制安排员工进行“义务劳动”,否则,这种劳动已经与义务劳动的初衷相悖了。义务劳动的首要特征是处于劳动者的自觉自愿,而不是外在力量的强制和逼迫;而加班是由公司安排的,员工应当服从,具有一定的管理强制性。

是否参加义务劳动,属于员工个人道德层面的自我修养和要求,员工可以参加义务劳动,也可以不参加。社会和企业也不能以特殊情况为由对员工进行道德绑架,变相要求员工完成义务劳动的指标;这种变味了的“义务劳动”限制或者忽视员工的自由意志,类似于公司的安排,更近似于加班。

2.义务劳动不计报酬,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明显不同。

员工参加义务劳动是不计报酬的,是“免费”的,接受义务劳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而员工在公司安排下加班的,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义务劳动和加班在性质上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区别;若员工在休息日自愿参加义务劳动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