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规定主要包含在《民法典》中,具体如下:
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内容:
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证: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与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离婚意愿及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诉讼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准予离婚的情形:
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失踪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生活困难援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损害赔偿:
如有配偶者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得离婚的情形
女方特殊时期:
女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军人配偶:
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再次起诉离婚限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