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我们也常听到这样一句话,“正义永存不朽”!
既然法有着这样的作用,那么法又有何价值?
价值
首先,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成分,直接决定着该社会的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主体角度来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又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任何把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打个比方,假设咱没吃过罗斯福,但是知道螺蛳粉闻着臭,吃着香,但是没有实际吃过,直到我们吃了罗斯福,发现味道还真不错,尤其是酸笋和炸腐皮。这就是实践,从认识到具体实践。
法律也是这样,光是纸上谈兵,是绝对与实际脱钩的。因此,法的价值应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
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事件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求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
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也很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
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
比如,在我国,叫做百善孝为先,成年有独立能力的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这一价值,从古至今,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也都遵循这一价值观念。
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一性是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