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政府义务

时间:2024-08-04 10: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第33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是2003年制订的,尽管比较全面,但不少方面已经不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侧重于管制,缺少权利的救济和保障。

其中原因,是卫生法行业大多倾向于以法律作为管制的工具,“用法律工具管理卫生,不知不觉中想用法律工具管理人。”(李楯,2020)实际上,在2021年以来诸多城市的疫情中,有更多权利需要救济。政府在突发情况下有权采取隔离等措施,但相应的义务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诸如居住、饮食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

需要一部权力、权利更加平衡的《公共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