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履约能力到底有多重要?这点千万不能忽视

时间:2024-08-04 14:01:24

财政部颁布的新的招投标法87号令第55条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列为评审因素,这是18号令所没有的。



履约能力包括技术和商务两个层面:技术层面包括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等;而商务方面则必须包括对以往合同、银行信誉、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检查。


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选择最佳的中标人,不单考察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还很有可能会同时考察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仅仅是合同对方在法律层面享有的一种缔约资格,只有同时具备履约的物质能力,履约才有保障。履约能力是合同主体履行合同的物资条件和诚信度的统一。与没有履约能力的对方订立合同,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就无法做到合同的全面、顺利地履行,采购人就很难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甚至遭受损失。



但调查发现,现阶段供应商的履约率仅为80%,对招投标经济活动及合同履行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有些情况下,正是因为供应商恶意违规或无法履行合同,致使招标项目遭受巨额损失。值得庆幸的是,各有关企业以及部门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正在努力建设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并且采取一切方法实现招投标信息联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履约的问题?如何使得企业提升自身的履约能力水平呢?服务认证恰好就能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