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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罪,或称间接受贿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这种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罪与普通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而不是行为本人直接利用职权。这种行为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通过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实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行为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
行为的结果是为请托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行为人通过上述行为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综上所述,斡旋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