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借用等。
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遗嘱、合同等,需要满足书面形式、登记、批准等要求。
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口头合同等。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动产质押、定金合同等。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行为的存在和效力取决于某个特定原因或法律事实,例如债务的履行基于有效的合同。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任何特定原因或法律事实,例如票据的背书转让。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涉及财产权益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身份行为是指涉及个人身份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遗嘱等。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遗嘱等。
负担行为是指产生债务的行为,例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