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残后有哪些优惠

时间:2025-01-13 05:37:57

定残后,残疾人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此外,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

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就业保障

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聘用残疾人的企业,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双倍扣除抵扣企业所得税;残疾人经营的残疾人用品商店免征增值税。

其他优惠

残疾人凭借残疾人证乘坐公交车、地铁、渡轮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有的地方是免费的,有地方半价。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