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判中立律:
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审判独立律: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司法人员专业化:
司法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工作。
司法以审判为中心:
司法活动应当以审判为核心,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司法是“消极”和“被动”的: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被动地受理和审理案件。
司法决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司法判决应当严格依据证据,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无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等因素。
正当程序: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的重要因素,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律程序。
罪刑法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人都不能因未经法律规定的罪行而受到惩罚。
审判制度:
审判是司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确保法庭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证据规则: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证据规则,采信合法、有效的证据,不得因证据不足或无效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辩护与代理制度:
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和代理,在司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得到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司法法治:
司法活动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权利法定、程序法定。
中立:
司法人员应当居中裁判,不受行政干预,具有独立性。
谦抑:
司法机关应当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谦抑关系,避免过度干预社会纠纷。
公开:
司法活动应当公开透明,以取信于当事人和社会。
衡平: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强调平等和公正,确保控辩审三方结构的平衡。
终局:
司法活动应当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达到终局,解决争议并体现效率性。
这些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正常运行的基石,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