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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特别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行为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介绍的方式可以是双向的,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也可以是单向的,如仅向卖淫者提供信息。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介绍卖淫罪时,还需注意与自愿卖淫行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其他罪名的区分。
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