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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在 最终执行之前,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措施。这种措施旨在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提供及时救助。
具体而言,先予执行适用于以下情形: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一个给付之诉,并且案件已经诉讼系属,即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采取这一措施,并立即付诸执行。
综上所述,先予执行是一种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权利人紧急需求而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其核心在于预先履行义务以满足权利人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