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促进低工资劳动者增收

时间:2025-04-02 14:31:00

中工网讯 根据《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4月1日,湖南省总工会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助推企业向好发展。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应积极响应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署,在今年2月至6月参与集体协商“春季集中要约行动”。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

紧扣协商重点分类施策,《提示函》鼓励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建立与“新八级工”相匹配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完善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合理确定行业技能人才起点工资,签订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不断提高产业工人收入;鼓励平台企业重点就订单分配、奖惩制度、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开展协商,合理确定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核心权益的事项;鼓励保安物业、园林绿化、环卫等行业,重点就苦脏险累且工资水平不高的岗位起点工资、工资增幅等开展协商,促进低工资劳动者增收;鼓励强化女职工合法权益专项协商,重点就劳动就业、职业发展、工作环境、薪酬待遇、“三期”保护、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开展协商,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鼓励经营困难、效益下滑的企业以稳企保岗为重点,围绕工资支付、实行弹性工作制、轮岗轮休等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通过协商合理制订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等劳动基准,促进行业(区域)内协调发展。

《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规范流程,及时完成备案。集体合同草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人社部门备案,并及时报上一级工会上传至全国工会集体协商信息化平台。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如遇政策解读或协商指导,可联系属地工会或拨打12351湖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

(湖南工人报全媒体记者 王桂平)

来源:中工网